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抽逃出资“除罪化”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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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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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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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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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ZZ008);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项目(15JNQM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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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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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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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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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来抽逃出资罪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与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具有因果关联,相关立法解释限缩了抽逃出资罪的成立范围,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上的“除罪化”,抽逃出资罪在未来必将极为罕发。“对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因资本制度变革而不复存在,抽逃出资本质上是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和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足以规制。抽逃出资罪在实践中罕有发生,其法益因制度变革而消失,构成了立法上彻底将其“除罪化”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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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栏目: 法治热点问题
一、引言
资本犯罪[1]最早规定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后被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然而,最初规定资本犯罪时所依据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正,公司资本制度[2]已经由严格实缴资本制过渡到有限认缴制、直至演变为完全认缴制。当作为其前置规范的公司资本制度发生变革时,会对资本犯罪的司法适用、发生态势乃至于存废产生怎样的影响?[3]事实上,2005年《公司法》确立有限认缴制以后,刑法学界即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从研究内容看,有学者系统梳理资本刑法,[4]有学者则详细分析其中的某个具体罪名;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