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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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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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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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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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六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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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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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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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司法判决逻辑不仅体现在合议庭做出的判决书中,审委会是决定“难办案件”的重要机构,代表了司法判决的深层逻辑。只有将审委会与合议庭结合起来,才能丰富抽象概括出的司法与政治有机统一命题,也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官如何思考”。借助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2015年间的审委会记录,通过比较审委会与合议庭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分析,能够勾勒出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机制: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决定了审委会的讨论方向,而审委会的决定既是判决的底线和前提,更是合议庭据以抵抗外在干预的后盾。由于审委会所考虑的很多问题不能够公开,当事人和大众只能通过判决书之外的方式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上述互动更像是两者间的“隐匿对话”。审委会的决定更像是利益选择,对其的监督之道不在于公开信息,而在于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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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栏目: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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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The logic of judicial decision in China should not only be drawn from the verdicts. What the Judicial Committee discussed and decided consist another dimension of “How judges think in China”,especially in hard cases. Drawing on the records of 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rom 2011 to 2015,this paper proposes a new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the logic of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There exists an interactive mechanism between the judi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llegial panel in China’s courts: the focuses of the dispute concluded by the collegial panel guide the later discussions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while the decisions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determine the collegial panel’s verdict by giving principles and bottom lines. This interaction is more like the “hidden dialogue” since the records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are confidential documents. The parties and the public can only understand the discussions and decisions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in ways outside the publicized judgments. The deci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is more like a choice of interests. Therefore, the appropriate method to supervise it is not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but to improve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improve the principles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一、“中国法官不说理”的迷思
近十年来,“法官如何思考”成为法学界新的研究热点,[1]这些研究大体上分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种范式。[2]然而,无论是哪种研究进路,都采用一个共同的研究框架,那就是聚焦判决书,侧重于对判决书逻辑的解读——“无说理即无判决”。[3]在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中,甚至更具体地聚焦到最高人民法院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上。[4]由于中国的判决书比较简约,不像美国式“伟大的”判决那样论证详细,也不会包含奇思妙想的协同意见、不拘一格的反对意见,[5]“判决书中心主义”的研究进路很容易带来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中国法官在判决中说理不足,甚至不讲理。进而,如何改革判决书制作技巧、提升说理水平成为重要研究命题。[6]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7]如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提出要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提升释法说理的水平和裁判文书的质量,并专门对针对某些案件提出要求,以便提高裁判可接受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8]
事实上,中国法官在判决疑难案件或者“难办案件”时,[9]所要考虑的问题丝毫不比其美国同行少,只是判决书中很少表明这些问题。[10]争议性的问题一般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是理解裁判逻辑的重要维度。从程序上来说,经过审委会讨论的难办案件大部分是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审判庭审理的,当然,“上会案件”也可能是由独任法官审理的。本文的“合议庭”更是一个泛指,以“审委会与合议庭”来标识司法判决说理时的两个维度,由此就出现了本文所说的“审委会-合议庭”框架,两者的互动成为分析中国法官在难办案件中如何思考的关键。[11]除了司法管理职能外,审委会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第37条中规定了审委会的职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2]复杂的政治、社会考量溢出判决书之外,这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审委会讨论之中。换句话说,对“中国法官如何思考”的分析需要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通过判决书体现出来的法律专业化表达,第二个层面则是由审委会记录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实质化考量。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院的判决逻辑,真实地呈现中国司法判决的逻辑。
审委会是中国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是理解中国司法特色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热点与焦点之一,已有文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进路有两种:[13]其一,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规范论视角,指出审委会不符合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管理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