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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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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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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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权的证成、构造和救济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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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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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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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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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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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栏目: 争鸣
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是解决环境法合法性问题的“权利基石”。截至2010年,在全球198个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142个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了环境权。然而迄今为止,环境权依然还是一个属性不明、范围不定、主体不清的模糊概念。如果说权利的性质是作为一项权利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那么环境权到底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权利呢?
一、“改良”还是“革命”:环境人格权说与环境财产权说的检视
(一)环境人格权说及其检视
环境人格权说兴起于日本,后来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譬如,日本的野村好弘教授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当包括人身权益,又由于侵害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环境权当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我国,有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人格权是包括生态利益、审美利益等在内的精神性人格权”。还有环境法学者主张,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中应明确环境权为新型人格权,在健康权的规定中添加环境保护的要求,并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条款及相应的权利保护规则。
民法学界更是倾向于将环境权视为人格权。例如,王利明教授在其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二编“人格权”中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居住和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徐国栋教授也在其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一编“人身关系法”之“人格权”部分规定:“自然人有权得到保障其生命和健康安全的环境,并有权得到关于环境状况的值得信赖的资料。”
环境人格权说看到了环境权与人格权的某些共性和联系,却没有认识到环境权与人格权的根本区别。首先,二者权利构造完全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权利对象,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环境权则以人体之外的环境要素(如空气)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其次,二者权利功能不同。环境权不仅具有维护和增进人体健康的重要功能(与人格权功能重合),还具有保持身心舒适、精神愉悦的内容,这无疑是环境人格权难以涵盖的(如图1所示,环境人格权位于阴影区域)。再次,二者权利属性不同。环境权具有社会性、共享性、公共性等典型特征,同人格权的个体性、独占性、私人性有着本质的不同。最后,从程序法上看,环境权的救济以环境质量受损(如低于当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为条件,不必待人体健康遭受环境污染的实质损害就可启动救济程序。这正是环境权优越于人格权的地方。
(图略)
图1:环境权与人格权的功能关系示意图
(二)环境财产权说及其检视
有学者从财产权的“改良主义”解释论出发,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说、环境区分所有权说、环境相邻权说等环境财产权学说。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common property)和“环境公共信托论”。在此基础上,他从民主主义的立场率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他指出,将环境作为公共财产的终极意义并不在于将其委托于行政机关,而在于主张居民拥有环境权,居民可以据此权利向法院起诉,提起关于公共信托的空气、水和其他资源的诉讼。不过,学者们将“环境公共财产论”视为环境权学说,可能存在一定误读。实际上,“环境公共财产论”主要是针对美国的自然资源私有制提出来的,其基本思路是,把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公物(如河流、森林)作为公共信托财产,委托给政府管理(有责任进行保护);公民则保留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起诉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况且,大气、阳光、微风等公共环境要素,难以被占有和支配,无法成为财产权的对象。这一理论的根本问题之一在于混淆了“环境”与“资源”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该学说主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专有权和成员权可分别对应环境权的公民环境共有权、环境资源所有权与公民环境公共管理权。“环境区分所有权说”看到了“环境”与“资源”内在的矛盾统一性,极具启示意义。然而,同建筑物不同,环境要素具有整体性和流动性,无法在结构上划分为环境共有部分和环境专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