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之受领权能作为财产罪中的占有形态——基于二维码案的定性分析
-
期刊名称: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
-
期刊年份: 2020
-
期号: 2
-
实际期号: 第6卷第2辑
-
页码: 242
-
作者: 郝赟
-
学科分类: 刑法分则
-
作者单位: 靖霖律师事务所票据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
专题分类: 网络犯罪
-
摘要:
二维码案的定性须经历三项分析的检验。首先,应当将商户认定为二维码案的被害人。其后,行为人调换或覆盖微信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获取顾客支付给商户之价款的秘密手段,仅可能成立对商户的盗窃罪。最后,必须说明商户在顾客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付款前,已经以某种形态对其债权利益(以对微信支付平台的存款请求权之形式存在的价款)实施着占有。从规范目的与制度功能观察,现实管领是刑法上占有的本质与核心,但其内容与表现却随着社会一般观念的变迁而不断沿革,尤其在现代交易条件下。此一对刑法上占有进行观念化扩张的刑法现代化思路能够为二维码案取得定罪的正义结果:将债权之受领权能濒于实现或者说作用在即(当商户向顾客交付标的物时)的管领力现实化样态解释为对债权利益的观念占有形态,并认为其足以充实刑法上占有所要求的现实管领力,达致刑法承认占有观念化的管领力现实化之触发条件,从而被承认为对债权利益的刑法上占有。故行为人的前述行为成立对商户债权利益即应收价款的盗窃。这一定性应当被认为是符合—至少是最可能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国民预测的。
-
期刊栏目: 案评
一、问题的提出
财产罪理论在网络时代不断遭遇技术进步的挑战,二维码案便是近年来引起广泛讨论却始终没有定论的财产罪新问题。理论只有发展创新才能回应网络时代技术变革的现实需求,依托新型支付方式的二维码案可能成为财产罪理论取得突破的重要契机。
观察当前财产罪的研究范式,无论是我国传统的所有权说,还是日本刑法理论的本权说与占有说,抑或是德国刑法理论的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与法律-经济财产说,其本质上多是以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研究对象。对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研究当然具有重要价值,但法益保护作为立法动因与目的,已经被内涵进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系构成要件定型的根据。由此,除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场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形式违法性)与法益侵害性(实质违法性)应当相互统一。若违法性在形式与实质两个阶层需要一般的、积极的分离判断,则构成要件便被表明存在着无法对应其保护法益的偏差,由此导致法益保护不能。因此,已经被立法内涵进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其对刑法解释的指导应当、也必须透过构成要件的屏障间接地得以实现,即构成要件的解释边界才是划定犯罪圈或判断不法的直接根据。实质性的法益思考固然重要,但其绝不等于、更不能替代构成要件本身的解释与检验。刑法解释在法益论侧面之外,同样具备以法规范敌对为犯罪本质的规范论侧面。因此,对于财产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研究,相比于对保护法益的讨论,在解释论上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占有,是财产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然而,传统刑法上以事实管领为特征的有限的占有概念已经无法满足网络时代技术进步的需要。尽管刑法理论对占有对象进行了扩张,且就管领力的认定以及占有的归属问题发展出了占有的规范性理论(规范的占有概念),但这尚不足以解决依托新型支付方式的二维码案。该案对传统占有理论的挑战在于:行为人侵害被害人的债权,虽然法律并不承认其取得该债权,但其确以非法方式自行实现了该债权的内容,即非法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非法取得了债权利益(如作为价款请求权指向之利益的价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刑法上的占有理论,对财产罪中的占有形态进行观念化扩张:承认在管领力现实化的条件下,债权人对债权利益具有刑法上占有;具言之,将债权之受领权能濒于实现或者说作用在即的管领力现实化样态解释为对债权利益的观念占有形态,并认为在此场合下,债权之受领权能足以充实刑法上的占有所要求的现实管领力,达致刑法承认占有观念化的管领力现实化之触发条件,从而被承认为对债权利益的刑法上占有。
二、二维码案的定性争议与理论挑战
(一)二维码案概述
2016年9月,一则题为“小偷偷换店家二维码躺着就能赚70万”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其描述了一种在当时看来颇为新奇的侵财手法:行为人将商铺内张贴的商户微信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商户直到月末清账结款时才发现账目存在问题,遂案发,而此前行为人已经默默收取顾客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原本意欲支付给商户的价款达人民币70余万元。[1]该则消息成为日后系列二维码案的雏形,在法学界引起了关于行为人前述行为成立何罪的广泛讨论。此后,真实的二维码案不断上演,仅媒体报道者便已经波及上海[2]、山东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