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综述
2018年9月15日,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笔者认为,地方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就与栗战书委员长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密切联系。因此,认真总结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之成效,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具有积极意义。
应该知道,立法法自2015年经全国人大会议作出修订决定以来,全国各地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不仅在有效应对地方立法权之平稳承接、着力充实地方立法之力量、积极提升人大立法审批功能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慎重思量、稳步推进,而且在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推动方面,以及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和再上新台阶等方面,做出了新贡献,取得了新成效。
突出“地方特色”,引领推动地方发展
各地设区的市(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立符合实际的法、有效管用的法、百姓拥护的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之要求,以突出地方特色为主要切入点,以制定地方管用的良法为主要目的,因而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引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既积极践行,又初显成效。例如,2015年9月25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不仅是我国在立法法修改后新赋权的第一个设区的市出台的第一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而且是地方特色相当突出、相当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设区的市先后制定的《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安徽、吉林、山西、河南、西藏等省(区)所辖设区的市制定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皆可谓突出了“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之鲜明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