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前瞻
众所周知,“立法文本”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简称。
由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指法律表现的内容的形式或载体,亦指通常所谓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的普遍、多次、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故而“立法文本”即泛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的普遍、多次、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而本文所指“地方立法文本”,即专指“省域范畴内设区市地方性立法的法规文件”。而本文主题显示的“构建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即指“构建省域范畴内设区市地方性立法的法规文件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为何笔者要提出“构建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这一观点呢?
因为,其要义已不仅表现在“对现行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对其拟议法规草案影响的前因后果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预测与评价,从而实现设区市地方性立法决策的科学与规范”这一层面上,而且更突出地表现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立法法》之后,经过三、四年的践行,至今已有必要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构建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对设区市立法前和立法后地方性立法的评估工作”这一层面上。
虽然,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立法法》之前,我国不少地方的立法机关都已尝试开展过省域范畴内的立法评估实践,并相应创设出台了有一定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评估指标的专门评估实施细则,从而使其立法评估有章可循。
然而,毕竟省域范畴内这些地方立法评估实施细则重点针对的是具有区域性地方全域立法的省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而其本身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指标设计过于宏观和抽象,缺少细化、微观的指标和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在其评估的操作性、科学性、准确性、明晰性等方面亦还存在相应不足,故既难以有效测度法规产生前后的实际影响后果,又难以为法规的改进提供有效指导”等缺陷。
故此,在国家层面“构建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制定出台对全国设区的市立法前和立法后的地方性立法评估工作皆具有切实指导意义的地方设区市立法评估条例或其相应的实施细则,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鉴此,笔者特借本文提出如下两个主要方面的前瞻性建言。
第一,在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既应涵盖传统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指标内容,又应重点包括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指标内容
地方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区市域内的一种法定行为规范,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对设区市域内的社会产生相应影响。故此,要构建与地方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为主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匹配的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除了有必要涵盖其传统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之外,还应重点完善相比传统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的立法评估指标体系。
这也就是说,地方设区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有助于设区市实现立法效果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更好促进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使其科学的立法真正贯穿于“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中,从而推动设区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的全面发展,即应更加重视对设区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有着实质影响的立法质量评估指标的构建。因为,这对于当下全面推动设区市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由粗放转为精密、规范与科学,是有着特殊意义的。
故此,一是建议其立法经济影响指标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