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说,但不能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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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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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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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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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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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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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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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讳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因在一起合同糾纷案中诉讼代理律师虚假陈述、妨害司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对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是可以净化律师队伍,明晰律师执处活动的边界
有少数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想的不是客观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是想办法、耍各种策略,并且把这种做法美其名曰为忠诚和维护当事人利益。但他们忘记了在对当事人负有忠诚义务的同时,对法庭同样负有坦诚义务。在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会允许律师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或在法庭上作明知是虚假的陈述。
我们经常羡慕国外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但却经常忘记自己执业活动的边界。以美国律师为例,在美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示范规则》3.3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律师对裁判庭的坦诚义务。并禁止律师从事下列行为:1、就事实或者法律向裁判庭作虚假陈述……3、提交律师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律师的委托人或者该律师所传唤的证人在提供某证据后,如果律师发现该证据是虚假的,则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必要情况下就此向裁判庭予以披露。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证言外,律师可以拒绝提交其合理认为是虚假的证据。对于律师是否知道该证据是虚假的,在该规则注释中明确指出“可以从有关情况中推断”。
我国律师执业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真实陈述、促进诉讼、不得以欺骗方式促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等义务。
故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重要事实虚假陈述,理应受到处罚。如此可以起到净化律师队伍,明晰律师执业活动边界的作用。
二是可以净化法庭,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法庭是庄严所在,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撒谎,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和常识。但实践中,不仅当事人会在法庭上睁眼说瞎话,而且一些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睁眼说瞎话。明明知道对方提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方所举出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仍然一概予以否认,即便铁证如山,还是不承认。并认为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这样的做法不仅让法院和法官,也让很多诚信的当事人和律师深受其害。严重损害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