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当事人雇佣的“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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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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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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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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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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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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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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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忠诚当事人的义务并不等于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择手段,不顾裁判公正以及程序正义。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同样对司法体系具有坦诚义务,有维护司法体系良性运转的职责,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但少数律师在忠诚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理由和借口下,以不正当的手段拖延、干扰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明知证据虚假仍旧向法庭提供,甚至教唆当事人说假话、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等。这些现象在各类诉讼活动中都有发生,但尤以民事诉讼最为突出。
如明明知道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却为了拖延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还提出上诉。明明知道对方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仍旧一概否认、要求重新鉴定,以混淆视听,制造不必要的混乱。不是要求当事人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反而帮当事人出主意、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为当事人编造谎言寻找托辞和理由。在诉讼活动中,为求胜诉,故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甚至帮助当事人编造事实、伪造证据。在受到指责时还不以为然,推说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事人既然花钱请了我,就应该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必须为当事人说话,替当事人着想,把自己沦为当事人雇佣的“枪手”。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基本职业伦理,而且极大地影响和破坏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是造成律师社会形象欠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不少社会公众眼里,律师不过是“见钱眼开、惟利是图”之辈,为了利益而把公平正义抛之脑后。
首先,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