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域乡村振兴提供地方立法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广元市人大常委会翟峰撰文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而先后于2018年1月和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各地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对乡村振兴的保障和推动作用”。2018年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法律已根据中央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其立法程序,并有望近年发布施行。而在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法律颁布施行之前,全国各地已据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正在或拟将其成熟有效的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此保障其乡村振兴的依法有序进行。为此,文章认为,其一,制定省域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必须坚守两个重要原则。首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和国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其次要依据立法法、监督法和农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原则规定,并要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