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国家赔偿
2020年11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一个关于刑事错案的法治在线节目:“张玉环:二十七年回家路。”在这个节目中,笔者作为点评专家说道:张玉环案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无罪的。这个改判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也表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两名儿童失踪,次日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中发现尸体。警方侦查后认定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为凶手,但是因证据不够充分,该案久拖未决,直到2001年11月28日,张玉环才被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判: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因此,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10月3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向张玉环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张玉环案中,证据是短缺的,因此案件事实具有模糊性。换言之,根据已知证据,司法人员既不能肯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也不能肯定张玉环不是杀人凶手。然而,国人习惯于查明真相的社会正义,不愿意接受这种模棱两可的事实认定。在张玉环被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的家人就深感困惑与愤懑,希望公安机关能查获真凶。许多民众也不满意司法机关的这种没有结论的结论,有人还对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赔偿提出质疑。既然张玉环也可能是杀人凶手,为何还要国家给他数百万元的赔偿?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说明认定错判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一、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司法裁判是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逆向认识活动,而错判往往又是在发生多年之后才被发现的,因此,对错判的认知就成为对过去事件认知结果的二次逆向认知。时过境迁,即使有了新证据或者新发现的证据,这种认知活动的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诚然,有些错判案件中发现的新证据是确实、充分的,甚至可以称为“铁证”。但是在多数案件中,新证据不能满足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而其认知结果就带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错判的认知具有模糊性,所以需要证明标准。没有统一的证明标准,错判的认知就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这不仅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我们把这个标准解读为被告人有罪的概率高于90%,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与此同理,法院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是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换言之,只要再审法院认为原审的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改判被告人无罪。诚然,上述概率分析只是虚拟性理论推演,因为我们无法在具体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精确的概率计算。但是,这种虚拟的概率分析有助于我们阐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界定错判的证明标准是个两难的选题。标准定高了,可能会使一些无辜者难以得到平反。标准定低了,可能会使一些有罪者趁机逃脱。虽然可以在理论上把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界定为有罪概率低于90%,但是这个标准很难被司法人员所接受,因为它太容易达到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现在复查的案件多发生在二三十年前,而那时的司法发展水平较低,实践中掌握的定罪证明标准也比较低。如果只要原审定罪的证据不能达到90%的有罪概率就要改判被告人无罪,那么我国将有相当数量的有罪判决都要定为错判了。其实,刑事错判的发现和证明不仅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难题。2020年10月26日,笔者在网上参加了泰国玛希隆大学举办的刑辩律师研讨班,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刑事错判中心的斯蒂文·德利津教授介绍了美国的刑事错案情况。从1989年到2020年9月,美国一共纠正了2674件错判,其中通过DNA检验纠正的错判是375件。美国的错案纠正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民间的无辜者救援中心的推动;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案件复查。在官方的错案复查中,各地检察机关的“案件公正性监督部”(CIU)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囚犯的申诉,从中发现错案线索,并推动冤案的改判。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错判证明标准则是新证据构成对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这是对定罪证明标准的反向规定,也是一个很低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基于社会效果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