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按揭房抵偿借款不得损害案外人权益
-
期刊名称: 《人民司法(案例)》
-
期刊年份: 2021
-
期号: 29
-
页码: 52
-
作者: 姚建军
-
学科分类: 民事诉讼法
-
作者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_案例参考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以不损害案外人的权益为前提;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意见是否符合自愿原则;调解生效后,人民法院对已查封的房产执行时无需取得轮候查封人的同意。
□案号 一审:(2019)陕0102民初765号
【案情】
原告:中大中方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
被告:安徽凤阳毛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
原告中大公司诉称,2013年11月9日,陕西省潼关县顺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福公司)向中大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息18%,被告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向中大公司提供担保。中大公司即向顺福公司出借了1000万元整。借款后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未能还款。后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共欠中大公司本息合计1741万元。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中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偿还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息1741万元,并以174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的利率标准向中大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毛山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辩称,中大公司所述属实,其因无力还款,愿以位于海南省的房产折抵部分欠款。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中大公司、顺福公司、毛山公司、徐引行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顺福公司向中大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6个月,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5月9日;借款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毛山公司、徐引行为顺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1月11日中大公司向顺福公司出借了1000万元。2018年1月14日中大公司、顺福公司、毛山公司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顺福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中大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年息18%,截至2017年12月31日顺福公司尚欠借款本息1741万元,利率按年息15%计算收取。2018年5月25日中大公司与顺福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毛山公司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顺福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中大公司借款1000万元整,利率按照年息15%计算;由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毛山公司为顺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大公司、顺福公司、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毛山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顺福公司尚欠中大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41万元,本息共计1741万元。
吴德渊在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绿城蓝湾小镇新月墅项目购买25幢1层25号别墅一套(买受人为吴某东、吴某泽、陈宝君、吴德渊),总占地面积为343.15平方米,建筑面积123.11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58.51平方米;房价总计729.9325万元;首付款为379.9325万元,剩余房款35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陵水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期限240个月,利率为基准利率5.9%上浮10%。截至2013年4月20日,吴某东、吴某泽、陈宝君、吴德渊累计归还农行陵水支行本金315804元,利息590427元,本息合计906232元,尚欠贷款3184295元。吴德渊同意将上述房产转让给中大公司,转让价款为首付款和已归还按揭贷款本息470.5557万元,中大公司以债权本金1000万元冲抵前述房屋价款后剩余部分借款529.4443万元,仍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利息(共计359.44万元);吴德渊保证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中大公司,并保证无条件按照中大公司指示,将房屋过户至中大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毛山公司如在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中大公司借款本息,则吴德渊、陈宝君、吴某东、吴某泽有权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