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对产业发展的多重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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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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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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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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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期号: 2021年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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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期号: 总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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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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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沈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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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安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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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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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类: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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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活动的爆炸式发展深度重塑了现实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数据安全法以非个人数据内容为主,蕴含了着眼于国家利益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全面的安全生态建设和有限度的数据安全全球管辖机制的基本逻辑,预示了以外部工具利用和内部机制建设为主要方面的合规风控体系,建设了多元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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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栏目: 专家视角
对数据安全的重视以及对数据安全法治的关注、完善,构成了这个时代的特征。下面从四个方面讨论《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一)背景;(二)数据安全逻辑;(三)合规风控体系;(四)保障责任机制。
首先,从国际、国内的背景来看。在国际层面上,有着非常复杂的国际背景,尤其在数字化博弈的全球浪潮下,在各国的数据安全治理中,通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一系列工具的介入,当下的数据安全治理已经达到非常的高度。我们应当看到三个需要注意的态势:其一,数字经济的跨国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从基础设施到各类生态应用,都体现了各国对数字经济发展中战略性元素的重视和关注。其二,围绕数据资源的国际争夺,有大幅度的延伸。根据我们团队的研究,目前全球范围内超过64个国家对于非个人数据的安全规范有了专门的制度设计。从特殊性规定、出口审查,到国家安全审查,以及诸如云计算、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具体领域的制度规范。从这个过程中能够看到针对数据安全治理力度在持续地加强。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到后续的《数字服务法》和2021年即将颁布的《数据法案》,有着非常多的制度跟进。从美国的《云法案》、“受控非密信息制度”,到2020年疫情期间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南非,甚至埃及、阿联酋等国家都不断推出了有关数据的规范。应当说,数据安全的规则博弈在不断升级中。在国内,随着我们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可以看到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国家各项政策战略和大政方针的核心组成部分。从2015年《大数据发展纲要》、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到年初提出的“双循环”以及“新基建”等政策主张都反映了这个态势。在这个过程当中,尤其在我国,有两点是国家和政府非常关注的:“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就数字经济而言,我们看到2020年5月13日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以及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就数字政府领域而言,能够看到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及2020年6月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所以说,在目前的技术经济环境下,我们对于数字化转型的重视,对数据安全的重视是有历史必然性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能够看到在《数据安全法(草案)》中有对政务数据作出的专章规定。总之,数据活动爆炸式发展深度重塑了现实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数据安全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考虑的几个因素:第一,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事关国际话语权;第二,数据活动的全方位融合拓展和复杂的数据处理结构,在培育新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更高的安全风险;第三,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需要完善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予以保障;第四,数字政府即电子政务的升级也亟待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放利用规则的支撑。
基于这样的总体背景,再看草案本身所蕴含的数据安全逻辑。在此指出其四个方面的精神追求:第一,《数据安全法》本身是着眼国家利益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确实,虽然全球范围内尚未有专门以数据安全为名的直接立法,但非个人数据安全问题是十分受人关注的,已经有64个国家在5个层次上对此作出了规定。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认为《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