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编外法官”,多元解纷新力量——转化公证调解职能,创新纠纷化解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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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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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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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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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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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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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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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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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栏目: 实务精要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作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等一系列战略部署。2021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报告指出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更加畅通,多元解纷的活力和效能明显增强,要集成解纷资源,建立在线多元解纷“大超市”。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实践中,探索出了“公证集约调解”“ODR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运用”“送调一体”“金融专调”“知产专调”“家事专调”等公证专项调解机制,激发公证机构调解职能转化,构建公证职能纠纷化解范式。[1]同时,公证机构构建社区法律服务网,通过社区宣传普法,将化解纠纷的公证力量深入社区网格中,化解纠纷于未然,充分发挥公证纠纷“过滤阀”的作用。
一、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创新实践发展
(一)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职能演变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公证行业以社区、村委会公证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形式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活动,主要从事公证法律咨询和办理调解协议相关公证等事务。2016年,多地法院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公证机构、公证员聘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公证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参与法院指派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中运用公证员社会经验、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项调解方案,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使公证制度与法院诉讼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同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多地实施,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合并成立“协同机构”,进一步提高公证多元解纷的社会效能。入驻法院办公,使双方机构衔接更紧密,随之孕育出专职从事调解的公证人员。在该探索取得了较好实践成果的基础上,2017年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3年多来,公证员已然成为“编外法官”,融入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构建起“法院+公证”的协同合作新格局。
(二)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工作成果与个例数据分析
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在四川开展,四川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试点的公证处共计达33家,参与调解成功案件3万余件,四川规模较大的几家公证处分别与部分成都市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协同合作关系,全方位对接人民法院诉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