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侵犯著作权案 English 公报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11569
声明
-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1.07.05审理程序: 二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刑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指控罪名: 侵犯著作权罪判定罪名: 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相同
- 核心问题:1.非法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后,生产与该软件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构成实质相同的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所保护的作品。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非法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后生产与该软件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构成实质相同的产品的,虽然其某些程序或者代码与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有所不同,但构成实质相同的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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