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698974
声明
- 案由: 刑事> 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注案 号:(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2.03.31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刑罚:一、被告人王召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金国森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钟伟东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周智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孙永法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指控罪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定罪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储存,毒害性物质,公共安全
- 核心问题:1.因生产需要,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裁判要点: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只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和毒害性就属于本罪所指的危险物质,同时本罪并不要求危险物质对社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在实践中,行为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用于生产,即使未发生事故或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其存在现实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北大法宝编写)
- 已购买此数据库的VIP会员或机构可查看全文内容,请您登录账号。
-
欢迎您或所在机构根据需要采购相应完整内容的使用权限,如需了解北大法宝系列产品和服务,请联系咨询北大法宝产品顾问!
- 欢迎注册,注册会员可查阅更多内容并获取最新推送信息。最新推出法宝智能订阅功能,新法新案邮箱见!
-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持续引领法治信息化,多年稳固高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法律翻译、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全类型法律检索,普遍为法律各界提供知识服务。创建智慧法务、智慧立法、法治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学术、智能问答、大数据分析、法律人工智能等各类智慧法治解决方案和平台建设运营,竭诚服务法治中国。
爱法律 有未来!
爱法律 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