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66393
声明
-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号:(2012)民申字第1544号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2.12.28案件类型: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审理程序: 再审代理律师/律所: 刘俊仕 , 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证明相关企业: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专利,明显瑕疵,保护范围,侵权
- 核心问题:1.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能否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 裁判要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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