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参阅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4371708
声明
- 案由: 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纠纷案由释义>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号:(2013)咸民终字第00243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001/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3.04.22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相关企业: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赔偿损失
- 核心问题: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所花医疗费用不能按照职工医保的标准进行报销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
-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中应包含医疗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所花医疗费用不能按照职工医保的标准进行报销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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