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478125
声明
- 案由: 民事>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保险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由释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281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结日期:2014.05.21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代理律师/律所: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保险责任
- 核心问题:1.提供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已对免责事项予以加粗提示的,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 裁判要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尤其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往往会认定其履行了该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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