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之三:***与***“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恶意抢注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例 公报案例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333858
声明
- 案由: 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行政> 行政裁决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2.03.31案件类型: 行政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发布日期:2013.03.28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人民法院报》
裁判规则
- 关键词: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近似商标,注册,知名度
- 核心问题: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商品虽不同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且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对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应予注册?
- 裁判要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由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商品虽不同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且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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