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之六:***与***、***、***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English 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339471
声明
-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发布日期:2013.04.15相关企业: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注册商标,商品来源,停止使用
- 核心问题:1.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人在此期间使用近似商标的,是否构成侵权?
- 裁判要点:商标的作用在于标识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区别商品的生产者,从而自主地选择商品。商标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权对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他人的限制。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应予撤销。在注册商标停止使用期间,商标已经无法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商标权制度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据此,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人在此期间使用近似商标的,并不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故不构成侵权。 (北大法宝编写)
- 已购买此数据库的VIP会员或机构可查看全文内容,请您登录账号。
-
欢迎您或所在机构根据需要采购相应完整内容的使用权限,如需了解北大法宝系列产品和服务,请联系咨询北大法宝产品顾问!
- 欢迎注册,注册会员可查阅更多内容并获取最新推送信息。最新推出法宝智能订阅功能,新法新案邮箱见!
-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持续引领法治信息化,多年稳固高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法律翻译、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全类型法律检索,普遍为法律各界提供知识服务。创建智慧法务、智慧立法、法治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学术、智能问答、大数据分析、法律人工智能等各类智慧法治解决方案和平台建设运营,竭诚服务法治中国。
爱法律 有未来!
爱法律 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