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nglish 公报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83563
声明
-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号:(2006)民三提字第3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8.03.24案件类型: 民事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6期(总第140期)相关企业: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
- 核心问题:1.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断,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装潢能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已知名的商品,我国法律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所主张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因此,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则不能作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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