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21117
声明
-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注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3.06.18刑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指控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定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关企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国家规定,环境污染,严重污染
- 核心问题:1.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的,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违反了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2)客观上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了危险物质;(3)结果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即本罪是结果犯,必须以损害结果为前提。因此,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北大法宝编写)
- 已购买此数据库的VIP会员或机构可查看全文内容,请您登录账号。
-
欢迎您或所在机构根据需要采购相应完整内容的使用权限,如需了解北大法宝系列产品和服务,请联系咨询北大法宝产品顾问!
- 欢迎注册,注册会员可查阅更多内容并获取最新推送信息。最新推出法宝智能订阅功能,新法新案邮箱见!
-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持续引领法治信息化,多年稳固高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法律翻译、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全类型法律检索,普遍为法律各界提供知识服务。创建智慧法务、智慧立法、法治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学术、智能问答、大数据分析、法律人工智能等各类智慧法治解决方案和平台建设运营,竭诚服务法治中国。
爱法律 有未来!
爱法律 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