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案 公报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7682
声明
- 案由: 刑事> 1979年至1997年间取消> 渎职罪注> 徇私舞弊罪注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3.08.31审理程序: 二审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4年第1号(总第78号)刑罚:上诉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指控罪名: 徇私舞弊罪判定罪名: 徇私舞弊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核心问题:1.公安机关干警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应如何论处?
- 裁判要点: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公安机关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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