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English 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72401
声明
-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注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发布日期:2013.09.29权责关键词: 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指控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定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恐怖信息,虚假报警,社会秩序
- 核心问题:1.行为人拨打报警电话谎称在特定地点安装了炸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即恐怖信息。所谓的恐怖信息是指足以让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因此,只要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恐怖信息”。因此,行为人拨打报警电话谎称在特定地点安装了炸弹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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