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nglish 优秀案例 法宝推荐
【法宝引证码】CLI.C.9813677
声明
-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号:(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5.05.20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代理律师/律所:马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1.13刑罚: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指控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定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损失数额
- 核心问题:1.行为人修改计算机系统存储的数据,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裁判要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认定后果严重的主要依据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大小。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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