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 English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342241
声明
-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5.04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4日刑罚: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指控罪名: 非法经营罪判定罪名: 非法经营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牟取暴利,瘦肉精,非法经营
- 核心问题:1.行为人为牟取暴利,用瘦肉精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养殖户,情节严重的,应如何论处?
- 裁判要点: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我国明令禁止在动物饲料中添加的药品。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但出于牟取暴利的不法企图,仍用其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并向养殖户出售,情节严重的,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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