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偷税,行贿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2221
声明
-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注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 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刑事>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刑事> 侵犯财产罪> 敲诈勒索罪刑事>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案 号:(2003)刑提字第5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3.12.20案件类型: 刑事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代理律师/律所:马江岚,云南三仪(永胜)律师事务所;相关企业:张家界万家灯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刑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裁判规则
-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
- 核心问题:1.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 裁判要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称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同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时应注意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即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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