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English 公报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7437
声明
- 案由: 民事> 海事海商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号:(2003)民四提字第5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4.07.13案件类型: 民事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总:115期)相关企业: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裁判要点: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在保险合同中,事人对免责条款约定不明时,若保险人未将某种损失情形在除外责任中列明,订立合同时也未对投保人明确告知的,那么发生该情形时,保险人不能主张免除责任。保险行业主管机关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此案认定该条款含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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