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 English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342249
声明
-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发布日期:2013.05.04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4日刑罚:被告单位蒙凯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指控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定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企业: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核心问题:1.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的,应如何论处?
-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的,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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