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衢州万某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法宝推荐
【法宝引证码】CLI.C.845693
声明
-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2.02.24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相关企业: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商业秘密,网站注册信息,经济性
- 核心问题:1.用户在网站的注册信息,对该网站来说,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裁判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具备三个特征:(1)非公开性,即公众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2)经济性和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一般来说,这些信息可以用于商业活动;(3)保密性,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该信息不被他人知悉和传播出去。根据上述特征,用户在网站的注册信息,由于社会公众无法公开获得,且该信息对网站来说具有商业经济利益,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措施不致信息传播,所以构成该网站的商业秘密。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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