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82917
声明
- 案由: 民事>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由释义案 号:(2010)怀民初字第01895号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0.09.14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变更,无权收回
- 核心问题:1.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户全家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 裁判要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农民丧失的土地应予以返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户全家户口的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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