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三:***等污染环境案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21132
声明
-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注文书类型: 判决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审理程序: 一审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3.06.18刑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指控罪名: 污染环境罪判定罪名: 污染环境罪相关企业: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企业来自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污染环境,处置资质,共同犯罪
- 核心问题:1.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置,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该企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 裁判要点:2011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当事人在处理有害物质的过程中,其处置方式或处置手段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置,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该企业构成污染环境罪。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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