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 English 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342238
声明
- 案由: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文书类型: 裁定书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审理程序: 二审发布日期:2013.05.04来源:《人民法院报》刑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9万元。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9万元。 ***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指控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定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明知,工业酒精,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 核心问题:1.行为人明知酒精为工业酒精,仍用其勾兑成白酒予以销售,造成多人伤亡的,构成何罪?
-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综上,行为人明知酒精为工业酒精,仍用其勾兑成白酒予以销售,造成多人伤亡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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