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为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全面振兴和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朝阳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事项
建立竞争政策机制引导,确立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重点对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妨碍民间投资、创新创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影响软环境建设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审查、清理和废除,确保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布。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