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证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根据《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检查井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照明、电力、通信、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包括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污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作业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住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工业信息化、文广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及电力、燃气、水务、排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行业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