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传承和利用,根据《中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坚持统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保护、
- 第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
- 第六条 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
-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编制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和制
-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
- 第十一条 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 第十二条 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大运河相关规划,并
- 第十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
- 第十六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
- 第十七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大运河文化
- 第十八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 第十九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除依法开展下列工程建设外,不得进
- 第二十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
-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日常巡查
- 第二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第二十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的闸、坝、堤岸、码头、涵洞等水利工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从事以下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实施大运河河道本体重要点段保护修复工程。文化和旅游、大运河
- 第二十九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遵循
-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大运河沿
-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
-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科技、宣传等主管部门,组织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尚未核定
-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