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
-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
-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地震预警重
- 第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等活动,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 第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
-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
- 第九条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
- 第十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相
-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试运行一年以上,试运行结束并经国家或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
-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地
- 第十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处置
- 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
- 第十六条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
- 第十七条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
- 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
-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
-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
- 第二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地震预警信息。
-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地震预警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
-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
-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震预警知识,
- 第五章 区域协同
-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地震预警
-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统一地震预警信息源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
- 第二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北京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同推动
- 第三十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北京市、河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或者播发装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市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预警工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