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
- 第三条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卖寄递行业配送
- 第二章 通行管理
- 第六条 外卖寄递行业摩托车登记管理实行批量办理、行业总量控制,由企业申
- 第七条 驾驶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应当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 第八条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后方可上道
-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信息化监管平台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加装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
- 第十一条 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
- 第十二条 驾驶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应当统一在机动车道内通行。
-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停放点
- 第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寄递企业
- 第三章 企业管理
- 第十五条 外卖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管理人
- 第十六条 外卖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用途,禁止车辆
- 第十七条 鼓励外卖寄递企业将外卖寄递骑手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实行
- 第十八条 鼓励外卖寄递企业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对配送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实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非法改装摩托车的机动车维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载物长度、宽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卖寄递行业摩托车未在指定地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卖寄递企业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寄递行业是指邮政、快递、外卖、商超配送、同城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是指在四城区内专门用于外卖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