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便民警务站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保障便民警务站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治安防控和服务群众水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智能发现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便民警务站设置、运行、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智能发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便民警务站是公安派出所担负街面巡逻防控、应急处突、治安防范、服务群众等职责任务的工作单元。
智能发现 第四条 便民警务站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便民高效,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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