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
-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
-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
-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
-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
-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
-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
-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
-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
-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
-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
-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
-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
-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
-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
-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
-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
-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
-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
-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
-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
-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
-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
-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
-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
-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
-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
- 第三十八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社会生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