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
- 第四条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违背
- 第五条 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
-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调对接等制
-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
-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
- 第二章 矛盾纠纷预防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矛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司法数据分析反馈机制,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 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 (一)和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当
- 第二十二条 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
-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县(市、区)
-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员遍布基层、
-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可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细化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 第二十八条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按照自愿、合法
- 第三十条 仲裁机构应当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依法探索聘任有较高威望、善于
-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民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依法对具有给付
-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作用
-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完善诉前辅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众型矛盾纠纷案件时,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诉讼风险评估,对婚姻家庭、抚养继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完善相关审查程序和考核机制,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审判质效,做好判后答疑,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
-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 第四十条 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主体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
- 第四十一条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
- 第四十二条 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与同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
-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律师事务所、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员依法自愿
- 第四十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调解员骨干示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
- 第四十九条 鼓励依法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会。 鼓励社会各
- 第五十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
- 第五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