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智能发现 第二条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规划、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委请示报告。
智能发现 第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的意志。
智能发现 第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