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10.566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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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
- 公布日期:2022.11.30
- 施行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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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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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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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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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类: 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2022年11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规范先行区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先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