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
-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
- 第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行业规范,治理行业
- 第八条 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
-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
- 第十条 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下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 第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
-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
-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
-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
- 第十六条 推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治理高额彩礼、人情
- 第十七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开展绿色出行创
- 第十八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鼓励按需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
-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出户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
- 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无障碍环
- 第三十一条 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文化艺术场馆、大
-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临街宾馆、饭店、营业网点
-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场地、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广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
-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
- 第三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按照下
-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