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10.566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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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 公布日期:2022.12.01
- 施行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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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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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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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人大议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2022年12月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则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