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火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51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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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 发布日期:2022.06.06
- 实施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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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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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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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火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2年6月6日
2022年6月6日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火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