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
-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整
-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商
-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
-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 第九条 入库的储备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
- 第十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国有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涉及闲置土地收回的,按照有关
-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以收回、收购
- 第十四条 采用有偿方式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整理
-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置换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组织前期开发、管护和临时利用
-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
-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
-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管护
-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市土地储
-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坚持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
-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供
-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明确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
-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部门从
-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回
-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
-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
-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
- 第三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
- 第三十二条 擅自占用、处分储备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依法
-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和储备土地管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1日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