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
2021年11月3日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智能发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综合判断;文件的印发对象、文种和标题、表述形式(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为认定标准。
智能发现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