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工程建设(包括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便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梯安
-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电梯
- 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使用、维护保养
-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
-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服务,
- 第二章 建设和安装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
-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
- 第十三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第十四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配置电梯的,应当在电梯机房中安装空
-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宅、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房改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
-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
-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 第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电梯运行
- 第二十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
- 第二十一条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
- 第二十二条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县
- 第二十三条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
- 第二十五条 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安全注意事项要求,不得实施下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
-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电梯生
- 第四章 维护保养
-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设
-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配省特种设备安全
-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
-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
-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 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
- 第五章 检验、检测
-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
- 第三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
- 第三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 第三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
- 第三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将检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
-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归集投
-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
- 第四十四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 第四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