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绿道实
-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第六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农业农村
- 第二章 绿道规划
- 第七条 市级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绿道总体规划,
- 第八条 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
- 第三章 绿道建设
-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制
- 第十条 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
- 第十一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
-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丽水本地生态和
- 第十三条 绿道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
- 第四章 绿道管理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
- 第十五条 绿道开发利用遵循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
- 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 第十八条 在绿道及其控制区范围内举办重大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 第二十条 违法占用绿道、擅自改变绿道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